友邦综合个人意外伤害保险(IPA)可独立购买,春节前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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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单特色: |
| 三大基本保障, 除意外身故保险金与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外,另外提供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提供保户更周全的意外险保障。 |
| 意外事故所致之Ⅲ度烧伤,依烧伤程度不同给付不同比例的意外烧伤保险金,最高可达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
| 投保手续简便,不需体检,提供全球性的意外险保障。 |
| 可依照个人需要,弹性附加,任意组合。除主合同外,可依照个人需要选择附加本公司的友邦附加特别加惠双倍给付意外伤害保险(NEDI)、友邦附加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AMR)、友邦附加每日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 (HI)、友邦附加每日重病监护给付收入保障保险 (ICU)、友邦附加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 (SB)及友邦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HR)等产品,以扩大保障范围,被保险人可同时享有多项住院医疗给付与医疗补助。 |
| 承保对象: |
| 年龄为18至60岁 |
| 保险期间: |
| 保险期间为一年,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缴付续保保险费,若本公司同意该续保且已收取该续保保险费,则本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余此类推。本合同可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四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
| 保障范围: |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导致身故(不包括猝死)、不同程度的残疾或因遭受合同约定的意外烧伤且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内导致Ⅲ度烧伤,可获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百基本保险金额的赔偿。 |
| 保险责任: |
| 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将给付100%基本保险金额。 |
| 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将给付10% ~ 100%基本保险金额。 |
| 意外烧伤保险金:本公司将给付10% ~ 100%基本保险金额。 |
| 以上累计各项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 根据需要,可以选择附加以下各附加合同 (须附加于友邦综合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后始生效力) |
Ø 友邦附加特别加惠双倍给付意外伤害保险(NEDI)
若被保险人因特定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不同程度的烧伤或永久残疾,则获得主合同给付后,本公司再按同等金额予以给付。 |
Ø 友邦附加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AMR)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医药费用开支,将按实际医药费用获得补偿,每次意外伤害,最高补偿可达本项最高限额。 |
Ø 友邦附加每日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2002.10版)(HI)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入住医院治疗,将按实际住院日数获得给付,每次住院给付日数最高可达180天。 |
Ø 友邦附加每日重病监护给付收入保障保险(2002.10版)(ICU)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入住医院重病监护病房治疗,将按实际入住重病监护病房日数获得给付,每次入住给付日数最高可达180天。 |
Ø 友邦附加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2002.10版)(SB)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需进行手术治疗,将按实际手术费用获得补偿,每次疾病或意外伤害,
最高补偿可达本附加合同最高限额。 |
Ø 友邦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02.10版)(HR)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入住医院治疗,将按实际住院费用获得补偿,每次疾病或意外伤害,最
高补偿可达本附加合同最高限额。 |
| 定义: |
| 意外事故: 是指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所导致的事故,并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其身体伤害、残疾或身故。 |
| 特定意外事故: 是指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或在学校、医院发生火灾时,遭受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 |
| 疾病: 是指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九十天后或最后一次复效日九十天后 (以较迟者为准)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但不包括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恢复效力前的任何疾病或症状。 |
| 为什么适合您? |
| 提供多项保障,万一遇到不幸的事,亦无需为突然增加的开支而费神。 |
| 投保方式灵活,既可单独投保,又可附加于主险之上,以周全您的保障。 |
| 责任免除: |
主合同责任免除事项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的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 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的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或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5)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6)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7)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8) 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1)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2) 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13)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14)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病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
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感染该病毒);
(15)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6)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17) 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
(18) 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附加合同责任免除详见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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